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361號聲請人 潘秀慧 相對人 李春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標準徵收費用;因非財產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
0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合法寄存送達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赤山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