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44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高鴻華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高鴻凱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張宇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詹玗璇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