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44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高鴻華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高鴻凱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張宇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