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20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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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12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退伍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甲○○被告教育部代表人乙○○右當事人間因退伍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又對於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亦為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間經被告派任彰化縣私立培元中學少校教官,期間原告勤務表現優異正常,詎嗣至八十五年間,原告竟遭人構陷,數月之間連續獲記滿二大過,並於同年六月間經台灣省教育廳彰化連絡處以便箋核定退伍,惟該便箋既無被告機關印信關防,亦無文號及行文日期,形式上顯非據有效力之處分,原告因而無從據以提起申復或訴願以資救濟,因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查,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係在台北市,揆諸首開規定,本件應屬機關所在地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許金釵法官莊金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蔡宗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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