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3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1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羿富
(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191號),裁定如下:
主文王羿富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數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意旨有各判決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予准許。審酌內部性界限、外部性界限,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行為次數、受刑人觸犯附表編號1、3、4,法定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詐欺罪,共38罪,各曾定執行刑及附表編號1至3曾經定執行刑減除之刑度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