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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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9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丁文 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上訴人占用被上訴人所有高雄市○○區○○段474-3、474-4、474-5、479、480-6、483、483-12地號土地面積共1,144平方公尺之價值,即新臺幣(下同)29,744,000元【計算式:面積1,14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6,000元=29,7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