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31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趙素英 債務人 詹先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佰伍拾伍萬零捌佰陸拾叁元②壹拾肆萬壹仟柒佰陸拾貳元③玖萬貳仟伍佰零玖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一點七二②三點一八③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②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③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詹先日於民國101年5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三筆:①新臺幣1,650,000元,借款期間自101年5月24日起至121年5月24日止,依年金法於每月24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浮動利率隨時浮動加碼0.345%計付利息(逾期時利率為
1.72%)。②新臺幣150,000元,借款期間自101年5月24日起至121年5月24日止,依年金法於每月24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1.8%按季浮動計付(逾期時利率為3.18%)③新臺幣98,800元,借款期間自101年5月24日起至121年5月24日止,依年金法於每月24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浮動利率隨時浮動加碼0.345%計付利息(逾期時利率為1.72%)。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13條之情事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二)債務人詹先日僅繳納本息至102年10月23日,即未再依約繳納,經聲請人以電話方式屢次催討,並於103年2月27日發給相對人催告函,相對人仍未履約,是依據上開授信約定書中第13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785,134元及利息、違約金。聲請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詹先日應負清償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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