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2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23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28號上訴人即原告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大明 (董事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民國100年7月21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232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清光
法官洪遠亮法官李維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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