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3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3703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 鄭阿足 、 鄭貳雄 、 鄭文瑞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究係「鄭貳雄」抑或「 鄭弍雄 」請 陳明之 ,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