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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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75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代理人 丁龍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85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99年7月8日│8,000元│CD0000000│││司復興分公司 黃真真 │行復興分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