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59號抗告人 潘啟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廖敏洺 間因101年度司拍字第259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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