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家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遺產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抗字第15號抗告人乙○○相對人甲○上列抗告人聲明遺產繼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7日本院97年度聲繼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肆日內,提出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抗告理由之抗告狀正本。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抗告,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8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按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
二、經查,抗告人提出抗告狀,未依法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亦未具體表明抗告理由。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提出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以及抗告理由之抗告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4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民事庭法官傅曉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