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2號再審原告 朱國華 再審被告 黃欣 原再審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再審被告 林晏渝 即 歐斯達 複合餐飲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55,000元,應徵第一審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