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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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18號上訴人 黃建豐 即 黃鴻吉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加旭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0,688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1,709元×占用面積92.62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97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