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98號抗告人即原告 陳昱元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 張文正彭盛智劉豫瑛李彥文陳中和劉定安張維君林水木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本院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抗告費,該裁定且已於106年12月1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許哲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