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43號
原   告  鄭鳳美
被   告  黃義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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