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24號
原 告 建祥 靜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素靜
被 告 蔡凱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此由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建祥靜居社區規約第25條第2點約定:「有關區
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
本公寓大廈所有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另本院原定本件107年3月
2日上午9時50分庭期取消,並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