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調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調字第81號
原   告  黃錦雪
訴訟代理人  黃俊欽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張能軒
複 代理人  張晏獅
被   告  劉坤學
       孔翊潔 (即 劉坤益 之繼承人)
       劉致佑 (即劉坤益之繼承人)
       劉曜嘉 (即劉坤益之繼承人)
       劉庭毓 (即劉坤益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孔翊潔、劉致佑、劉曜嘉、劉庭毓為劉坤益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坤益於本件起訴後之民國107年1月11日死亡
,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惟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而被告劉坤益之繼承人為其
配偶孔翊潔、子女劉致佑、劉曜嘉、劉庭毓,且均未向本院
聲明拋棄繼承,此有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查詢表在卷
可按,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孔翊潔、劉致佑、劉曜
嘉、劉庭毓為劉坤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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