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51號
原 告 王玉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棠勻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