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491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沙洪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關於甲○○部分漏載「累犯」,應予更正補充。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已載明被告甲○○犯本案之罪為累犯,並加重其刑(判決書第二頁、第二十一頁),惟於主文欄卻未予記載「累犯」,顯係漏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詹駿鴻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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