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1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197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計算方式(按聲請狀請求事項欄之記載,請求之利息係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按年息6%計算,然其附表並無記載請求之利息起算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