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752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原名: 蔡協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補陳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表明正確債務人姓名。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