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9652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目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表明正確債務人名稱,並陳明是否已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暨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依據,該裁定已於98年10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