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2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明熙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6年8月21日裁定予以羈押,並分別於96年11月21日、97年1月21日延長羈押。茲因被告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410號、96年度簡字第534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2月又15日、5月確定,並自97年2月20日開始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2月20日96年執減更午字第6142號、96年執午字第13028號執行指揮書各1件在卷可憑,是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其有期徒刑開始執行之日即97年2月20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侯志融
法官楊博欽法官歐陽漢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