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13號上訴人即被告炘悅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進大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晏緹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2筆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雨真
法官高瑞聰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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