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佐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美玲 、 鄭丹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112年度金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98,720元(計算式:1,363,350+5,035,370=6,398,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