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12號聲請人新東勵專案管理顧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秉芳 代理人 吳思頻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公司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洪光耀附表: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1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夏惠屏 新東勵專案管理顧問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10,500元112年2月25日K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