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2號聲請人 韓慶忠 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第71期左營區新莊段六小段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