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金易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易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華瀚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1
8、5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華瀚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華瀚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其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本案係因現行犯而遭逮捕,其於受本案羈押前有多次經通緝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因有另案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更一字第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入監執行等情,經本院同意並已於113年5月2日入監執行,此有該署檢察官113年執更助岳字第52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稽。審酌被告入監服刑期間,其身體自由已受到限制,應足防止被告逃亡,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應自113年5月2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君傑
法官李冠儀法官林于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