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 黃英學 被告馬力強發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其中包含之項目及金額暨計算至起訴日(民國112年12月27日)前一日止之利息分別如附表所示;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5,07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陳瑩萍附表:
編號項目及金額計算至起訴日(112年12月27日)前一日止之利息訴訟標的價額1消防機組應退貨款162,090元,及自111年8月31日起至判決確定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0,725元【計算式:162,090元×(1+118/365)×5%=10,72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72,815元【計算式:162,090元+10,725元=172,815元】。2拆卸被告之緊急發電機及消防幫浦機組及管線損失51,975元,及自112年12月27日起至判決確定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無51,975元3辦理消防竣工查驗動員工資損失56,000元,及自112年6月29日起至判決確定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388元【計算式:56,000元×181/365×5%=1,38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57,388元【計算式:56,000元+1,388元=57,388元】。4消防工程尾款520,000元之請款延宕利息損失(不含尾款請求),即自112年6月29日起至判決確定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2,893元【計算式:520,000元×181/365×5%=12,89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2,893元5租用倉庫費用每月4,000元,及自112年12月27日起至被告回收緊急發電機組及消防幫浦機組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無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1,500,000元,不得上訴至第三審,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民事審判辦案期限第一審為1年4月、第二審為2年,合計3年4月即40個月,尚未逾10年,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0,000元【計算式:4,000元/月×40個月=160,000元】。6名譽及商譽損失300,000元無300,000元合計755,0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