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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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2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蕭安良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安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之文本。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可知聲明異議必須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對象。
二、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蕭安良(下稱受刑人)具狀聲明異議,雖於書狀內記載案號「106年度執沒字第270號」,但未提出「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之具體文件(例如「執行指揮書」、「執行命令」或相關函文),以致本院無從審查受刑人係針對何一案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異議,命受刑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其聲明異議之對象即「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之文本,以利審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雪蘭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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