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9號原告 浚瑩 工程行即 陳泳瑞 代理人 潘彥竹 被告裕麒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添裕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裕麒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800元,應繳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蔡旻穎法官黃俊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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