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肆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捌仟柒佰參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
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