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32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328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穩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地在宜蘭縣○○鄉○○路○段○○○號1樓,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姿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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