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83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本件聲明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僅記載第三順位繼承人,需補正第一、第二及第四順位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乙○○之全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全戶戶籍謄本。
四、被繼承人之父母 郭台基林春菊 之戶籍謄本,如已歿,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五、聲明人之印鑑證明。
六、聲明人於被繼承人死亡三個月後始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聲明人應提出逾三月始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證明,並檢附切結書(切結知悉日期)。
七、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之文件;如已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如不能通知者,應提出證明文件或檢附切結書。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蔡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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