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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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88號
原告丁○○
乙○○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戊○○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莊陳○○之繼承人,應繼分各為1/4,被繼承人之遺產除國稅局核定之遺產總額新臺幣(下同)31,934,883元外,另應加計被告擅領被繼承人之存款777萬元,實際遺產總額為39,704,883元,請求依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179條、第184條、第1146條規定,分割及返還遺產。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為31,934,883元,扣除遺產稅1,498,488元後剩餘30,436,395元,加計被告領取之777萬元,被繼承人之應繼遺產為38,206,395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654,796元(計算式:38,206,395元×1/4×3人=28,654,7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7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靜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