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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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3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錦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翁珮綾 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84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
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