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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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57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張志傑
被   告  張臣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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