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木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木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木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及裁定更定累犯之刑(如附表所示)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裁定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其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定其應執行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林宜民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6月(原定有│││││期徒刑1年4月,累犯更定│││││其刑為1年6月)││├────────┼───────────┼───────────┼───────────┤│犯罪日期│103.09.08│103.09.0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002號│2002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交上訴字第314號│105年度交上訴字第314號││││││(105年度聲字第22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5.05│105.05.05││├───┼────┼───────────┼───────────┼───────────┤││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交上訴字第314號│105年度交上訴字第314號││││││(105年度聲字第2215號)│││判決├────┼───────────┼───────────┼───────────┤││確定日期│105.05.05│105.06.01(105.12.26更│││││(原聲請書誤載為105.06│定刑度裁定確定)│││││.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10776號│第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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