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536號附帶上訴人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姚立德 訴訟代理人 張克源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 賈孝遠 建築師事務所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貳佰伍拾玖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附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是以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附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附帶被上訴人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932萬1,1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原審判決命附帶被上訴人應給付附帶上訴人490萬2,584元,及自民國100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其餘之訴。附帶上訴人就敗訴之一部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893萬9,652元(見本院卷第116頁反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4,259元,未據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法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靜芬
法官林玉珮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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