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568號
原 告 王嘉偲 即貝爾偲美纖館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
被 告 陳思妤
訴訟代理人 吳秋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
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
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