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六○號
原告丁○○
甲○○乙○○丙○○右原告與被告陸軍台北市成功新城自治會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零玖仟捌佰元折合銀元壹佰萬零叁仟貳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叁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叁萬零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