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訊問被告甲○○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已當庭宣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燁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影本)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