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甲○○偽造文書案件(刑事案號: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一八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二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執聲辛字第三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判決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四六六號(八十九年偵字第二三九一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叁月,緩刑叁年,於九十年四月六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六月底再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一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判決人上述兩案判決書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王綽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惠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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