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1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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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一八一號
聲請人芳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七○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明珠
法官陳博文法官孫萍萍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芳林貿易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城中分行│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貳仟肆佰柒拾叁元│AE0000三八││││司甲○○││││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