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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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繳電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四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繳電話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零貳佰壹拾伍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陸仟柒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陸拾捌元,折合新臺幣伍仟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