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6號聲請人 羅善湄 聲請人 羅秀美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李政昌 律師相對人 吳忠義
蔡美雲 史羅蘭 羅正宏 羅秀好 羅順 興 王文 芳 羅順吉 東志勇 東秀花 羅復 志 郭羅 秀卿 吳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羅善湄、相對人 羅順興 、史羅蘭、羅順吉、 王文芳 、東志勇、東秀花、 羅復志 、羅秀好、羅正宏、郭 羅秀卿 、吳素琴應各賠償聲請人羅秀美、相對人吳忠義、蔡美雲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羅善湄等2人與相對人吳忠義等13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位所示負擔,並經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羅善湄、相對人羅順興、史羅蘭、羅順吉、王文芳、東志勇、東秀花、羅復志、羅秀好、羅正宏、 郭羅秀卿 、吳素琴應各賠償聲請人羅秀美、相對人吳忠義、蔡美雲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各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至相對人蔡美雲主張戶政規費(戶籍謄本)30元部分,雖提出103年3月25日收據1紙為證,然核諸案卷資料,其僅提出103年3月25日申請之戶籍謄本1份,故僅列計戶政規費15元部分(即1份15元),其餘戶政規費費用部分,則不予列計。
另相對人王文芳雖亦主張地政規費(複丈費及建物測量勘費)800元,並提出104年10月8日收據及嘉義市地政事務所104年7月9日函為證,然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0號判決於104年6月11日確定在案(見該卷三第28頁),故此部分費用乃係於判決確定後發生,非屬訴訟費用,亦應予剔除。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104年度聲字第236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16,104元│(103年2月21日)││││由相對人吳忠義、蔡美雲預繳││││,平均分擔。│├─────────┼─────────┼─────────────┤│戶政規費│15元│(103年3月25日)││(戶籍謄本)││由相對人吳忠義、蔡美雲預繳││││,平均分擔。│├─────────┼─────────┼─────────────┤│地政規費│150元│(103年6月27日)│││800元│(103年6月27日)│││1,600元│(103年7月2日)│││150元│(103年3月31日)│││4,000元│(103年3月31日)││││左列金額小計共6,700元均由││││相對人吳忠義、蔡美雲預繳,││││平均分擔。│├─────────┼─────────┼─────────────┤│地政規費│12,000元│(103年6月19日)│││150元│(103年6月19日)│││800元│(103年6月20日)│││3,200元│(103年7月10日)│││150元│(103年7月10日)│││16,000元│(103年11月17日)│││150元│(103年11月17日)│││16,000元│(103年12月9日)│││150元│(103年12月9日)││││左列金額小計共48,600元均由││││聲請人羅秀美預繳。│├─────────┼─────────┼─────────────┤│不動產估價費│60,000元│(104年1月23日)││││由聲請人羅秀美預繳。│├─────────┼─────────┼─────────────┤│合計│231,419元│①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如附表││││二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位││││所示負擔。││││②聲請人羅善湄、相對人羅順││││興、史羅蘭、羅順吉、王文││││芳、東志勇、東秀花、羅復││││志、羅秀好、羅正宏、郭羅││││秀卿、吳素琴分別應賠償聲││││請人羅秀美、相對人吳忠義││││、蔡美雲之金額如附表三所││││示。│└─────────┴─────────┴─────────────┘┌─────────────────────────────────┐│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編號│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應負擔金額│備註││││比例│(新臺幣)││├──┼─────┼──────┼────────┼────────┤│1│羅善湄│560分之88│36,366元││├──┼─────┼──────┼────────┼────────┤│2│羅秀美│560分之22│9,092元│已預繳108,600元││││││,應可取回99,508││││││元。│├──┼─────┼──────┼────────┼────────┤│3│吳忠義│8分之2│57,855元│已平均負擔預繳││││││61,410元,應可取││││││回3,555元。(調││││││整進位)│├──┼─────┼──────┼────────┼────────┤│4│蔡美雲│4分之1│57,855元│已平均負擔預繳││││││61,409元,應可取││││││回3,554元。│├──┼─────┼──────┼────────┼────────┤│5│羅順興│112分之3│6,199元││├──┼─────┼──────┼────────┼────────┤│6│史羅蘭│56分之1│4,133元││├──┼─────┼──────┼────────┼────────┤│7│羅順吉│112分之3│6,199元││├──┼─────┼──────┼────────┼────────┤│8│王文芳│56分之1│4,133元││├──┼─────┼──────┼────────┼────────┤│9│東志勇│112分之1│2,066元││├──┼─────┼──────┼────────┼────────┤│10│東秀花│112分之1│2,066元││├──┼─────┼──────┼────────┼────────┤│11│羅復志│560分之22│9,091元││├──┼─────┼──────┼────────┼────────┤│12│羅秀好│560分之22│9,091元││├──┼─────┼──────┼────────┼────────┤│13│羅正宏│560分之22│9,091元││├──┼─────┼──────┼────────┼────────┤│14│郭羅秀卿│560分之22│9,091元││├──┼─────┼──────┼────────┼────────┤│15│吳素琴│560分之22│9,091元││└──┴─────┴──────┴────────┴────────┘┌─────────────────────────────────┐│附表三:應賠償對象、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編│姓名│應賠償羅秀美│應賠償吳忠義│應賠償蔡美雲││號││之金額│之金額│之金額│├─┼────┼────────┼────────┼────────┤│1│羅善湄│33,941元│1,213元│1,212元│││├────────┼────────┼────────┤│││計算式:│計算式:│計算式:││││99,508(99,508│3,555(99,508│3,554(99,508││││+3,555+3,554)│+3,555+3,554)│+3,555+3,554)││││36,366=33,941元│36,366=1,213元│36,366=1,212元│├─┼────┼────────┼────────┼────────┤│2│羅順興│5,786元│206元│207元│││├────────┼────────┼────────┤│││計算式:│計算式:│計算式:││││99,508(99,508│3,555(99,508│3,554(99,508││││+3,555+3,554)│+3,555+3,554)│+3,555+3,554)││││6,199=5,786元│6,199=206元;調│6,199=207元│││││整進位││├─┼────┼────────┼────────┼────────┤│3│史羅蘭│3,857元│138元│138元│││├────────┼────────┼────────┤│││計算式:│計算式:│計算式:││││99,508(99,508│3,555(99,508│3,554(99,508││││+3,555+3,554)│+3,555+3,554)│+3,555+3,554)││││4,133=3,857元│4,133=138元│4,133=138元│├─┼────┼────────┼────────┼────────┤│4│羅順吉│5,786元│207元│206元│││├────────┼────────┼────────┤│││計算式:│計算式:│計算式:││││99,508(99,508│3,555(99,508│3,554(99,508││││+3,555+3,554)│+3,555+3,554)│+3,555+3,554)││││6,199=5,786元│6,199=207元│6,199=206元;調││││││整進位│├─┼────┼────────┼────────┼────────┤│5│王文芳│3,857元│138元│138元│││├────────┼────────┼────────┤│││計算式:│計算式:│計算式:││││99,508(99,508│3,555(99,508│3,554(99,508││││+3,555+3,554)│+3,555+3,554)│+3,555+3,554)││││4,133=3,857元│4,133=138元│4,133=138元│├─┼────┼────────┼────────┼────────┤│6│東志勇│1,928元│69元│69元│││├────────┼────────┼────────┤│││計算式:│計算式:│計算式:││││99,508(99,508│3,555(99,508│3,554(99,508││││+3,555+3,554)│+3,555+3,554)│+3,555+3,554)││││2,066=1,928元│2,066=69元│2,066=69元│├─┼────┼────────┼────────┼────────┤│7│東秀花│1,928元│69元│69元│││├────────┼────────┼────────┤│││計算式:│計算式:│計算式:││││99,508(99,508│3,555(99,508│3,554(99,508││││+3,555+3,554)│+3,555+3,554)│+3,555+3,554)││││2,066=1,928元│2,066=69元│2,066=69元│├─┼────┼────────┼────────┼────────┤│8│羅復志│8,485元│303元│303元│││├────────┼────────┼────────┤│││計算式:│計算式:│計算式:││││99,508(99,508│3,555(99,508│3,554(99,508││││+3,555+3,554)│+3,555+3,554)│+3,555+3,554)││││9,091=8,485元│9,091=303元│9,091=303元│├─┼────┼────────┼────────┼────────┤│9│羅秀好│8,485元│303元│303元│││├────────┼────────┼────────┤│││計算式:│計算式:│計算式:││││99,508(99,508│3,555(99,508│3,554(99,508││││+3,555+3,554)│+3,555+3,554)│+3,555+3,554)││││9,091=8,485元│9,091=303元│9,091=303元│├─┼────┼────────┼────────┼────────┤││羅正宏│8,485元│303元│303元│││├────────┼────────┼────────┤│││計算式:│計算式:│計算式:││││99,508(99,508│3,555(99,508│3,554(99,508││││+3,555+3,554)│+3,555+3,554)│+3,555+3,554)││││9,091=8,485元│9,091=303元│9,091=303元│├─┼────┼────────┼────────┼────────┤││郭羅秀卿│8,485元│303元│303元│││├────────┼────────┼────────┤│││計算式:│計算式:│計算式:││││99,508(99,508│3,555(99,508│3,554(99,508││││+3,555+3,554)│+3,555+3,554)│+3,555+3,554)││││9,091=8,485元│9,091=303元│9,091=303元│├─┼────┼────────┼────────┼────────┤││吳素琴│8,485元│303元│303元│││├────────┼────────┼────────┤│││計算式:│計算式:│計算式:││││99,508(99,508│3,555(99,508│3,554(99,508││││+3,555+3,554)│+3,555+3,554)│+3,555+3,554)││││9,091=8,485元│9,091=303元│9,091=3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