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1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丙○○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22日以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33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2月20日至134年12月1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丙○○於94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380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款契約書所載),其借款期限為20年,自94年12月23日起至114年12月23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丙○○自98年2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547,07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已於96年6月22日移轉登記於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正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附表一98年度司拍字第11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民德││157之4│建│││71│全部│丙○○│└──┴───┴────┴───┴───┴────┴─┴──┴──┴────┴─────┴────┘┌─────────────────────────────────────────────────────┐│附表二(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18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855│花蓮市○○○○○段│住家用、│一層43.21│145.34│陽台│13.20│平方公尺│全部│甲○││││三街46巷1│157之4│鋼筋混凝│二層43.21││││││││││號│地號│土造四層│三層43.21││││││││││││樓│四層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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