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5年8月1、3、7、12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2282號(偵查案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642號、97年度偵字第3372號),判處拘役59日,於97年9月1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柯顯卿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