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384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自成
蘇有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惠玉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