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8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84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游智泉
被 告 李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
拾柒萬肆仟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六月十六日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
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肆
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四點六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104年11月30日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夏進通